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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业门槛1000万 外资不得经营

2005-09-26 14:17作者:朱琳 孙琎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责任编辑: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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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昨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代了这两个部门曾于2000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搜狐网总编李善友对此发表评论认为,目前所有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都没有得到新闻采编权,《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整个行业。

  据新华社报道,《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这是对互联网新闻的定义。”新浪网总编陈彤对《每日经济新闻》说,将时政类BBS、短信列为互联网新闻的两大类,“是以往没有的”。

  《规定》第九条指出,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规定》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规定》明确,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比较之前的《暂行规定》,《规定》确定审批或者报备的标准是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类别,而不再是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隶属。显然,根据有关行政审批的法规,《规定》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出了新的管理规范。

  《规定》第六条明确,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规定》第八条说明了可以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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