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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极网 > 软件频道 > 业界资讯>美高院:P2P软件商须为盗版行为负责

美高院:P2P软件商须为盗版行为负责

2005-06-28 10:41作者:yoyo编译出处:天极网责任编辑:方舟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日前一致作出了对P2P软件厂商Grokster和StreamCast不利的裁决,这一裁决引起了开放技术支持者们的强烈反对。

  这一裁决意味着P2P软件开发商必须为用户的行为负责,软件开发商必须阻止用户利用它们的软件非法传播版权内容。此前,二级较低级法院都作出了与此截然不同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表示,低级法院错误地理解了1984年的索尼案例,P2P软件开发商没有采取措施打击盗版活动。法官大卫在判决书中写道,我们认为,以鼓励盗版为目的的设备厂商必须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负责。

  最高法院还还案件发回联邦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大卫说,对Grokster和StreamCast有利的判决是错误的。

  许多开放技术支持者们担心最高法院会应MGM的要求,重新定义索尼案例的适用范围,这会为内容拥有者起诉MP3设备厂商、软件公司、甚至PC厂商铺平道路。尽管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提到了索尼案例,但并没有对它进行全体的再评价。它只是说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使用索尼案例时断章取义。

  长期以来,媒体公司一直在打击P2P技术,最初就是对原来Napster的法律围剿。由于媒体公司证明Napster试图利用其软件谋利,Napster被法院裁决关闭。但是,分布式P2P软件的兴起给媒体公司带来了更大的烦恼,它们无法再从源头上关闭一个P2P网络,转而决定起诉P2P软件的开发商。较低级法院的不利裁决还使得唱片公司和电影公司起诉互联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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