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 工具 系统 开发 安全 办公 陶吧 IT教育 Vista频道|Google Chrome SOA案例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天极网 > 软件频道 > 业界资讯 > 美高院:P2P软件商须为盗版行为负责
全文

美高院:P2P软件商须为盗版行为负责

2005-06-28 10:41作者:yoyo编译出处:天极网责任编辑:方舟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日前一致作出了对P2P软件厂商Grokster和StreamCast不利的裁决,这一裁决引起了开放技术支持者们的强烈反对。

  这一裁决意味着P2P软件开发商必须为用户的行为负责,软件开发商必须阻止用户利用它们的软件非法传播版权内容。此前,二级较低级法院都作出了与此截然不同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表示,低级法院错误地理解了1984年的索尼案例,P2P软件开发商没有采取措施打击盗版活动。法官大卫在判决书中写道,我们认为,以鼓励盗版为目的的设备厂商必须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负责。

  最高法院还还案件发回联邦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大卫说,对Grokster和StreamCast有利的判决是错误的。

  许多开放技术支持者们担心最高法院会应MGM的要求,重新定义索尼案例的适用范围,这会为内容拥有者起诉MP3设备厂商、软件公司、甚至PC厂商铺平道路。尽管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提到了索尼案例,但并没有对它进行全体的再评价。它只是说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使用索尼案例时断章取义。

  长期以来,媒体公司一直在打击P2P技术,最初就是对原来Napster的法律围剿。由于媒体公司证明Napster试图利用其软件谋利,Napster被法院裁决关闭。但是,分布式P2P软件的兴起给媒体公司带来了更大的烦恼,它们无法再从源头上关闭一个P2P网络,转而决定起诉P2P软件的开发商。较低级法院的不利裁决还使得唱片公司和电影公司起诉互联网用户。

软件资讯·软件下载尽在天极软件

相关搜索:
相关文章及软件
关注此文读者还看过
热门关注
特别推荐
文章排行
本周
本月
最近更新
关于我们|About us|网站律师|天极服务|电子杂志|RSS订阅|加入我们|网站地图
TMG
Copyright (C) 1999-2009 Chinabyt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天极网络
商务联系、网站内容、合作建议:010-82657868
版权声明 在线提交意见反馈 渝ICP证B2-20030003号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网警备案 中国网站排名
天极传媒:天极网|比特网|IT专家网|IT商网|52PK游戏网|IT分众